蘭州市人民政府令
〔2013〕第10號
《蘭州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11月15日市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2013年12月5日
第一條為有效控制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蘭州市實施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清掃保潔、固體物料運輸和堆放、未利用地綜合開發項目工程、園林綠化等活動中或者裸露泥地等場地中產生的空氣顆粒物造成的大氣環境污染。
本辦法所稱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漿、灰膏、水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產生空氣顆粒物的物料。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揚塵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導、屬地管理、部門監管、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是本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的綜合協調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協調和督促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縣(區)人民政府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對本轄區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制定本轄區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和道路清掃保潔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揚塵污染的環境監測、監督檢查并定期公布揚塵污染狀況的環境信息,負責工業企業和鍋爐房堆煤場、渣場等物料堆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城市道路臨時挖掘占用施工、園林綠化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審核確定上述車輛行駛路線和通行時間,依法配合城管執法部門查處上述車輛未采用密閉方式運輸、沿途遺撒泄漏等違法行為。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未利用地綜合開發利用項目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保障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搬遷拆除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本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應當按照防治大氣污染應急預案執行,并采取預警和應急措施。
縣(區)人民政府和各職能部門應當根據政府發布的大氣
污染預警等級采取相應的揚塵管理和控制應急措施。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造成揚塵污染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受理單位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八條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周圍按照規范設置密閉圍擋。工期在30天以上的必須設置圍墻,工期在30天以內的可設置彩鋼圍擋。在主干道及車站廣場等設置圍擋的,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其他路段設置圍擋的,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圍擋底部設置不低于20厘米的防溢座;
(二)施工工地地面、車行道路應當進行硬化、灑水等降塵處理;
(三)施工工地出入口安裝車輛清洗設備,運輸車輛必須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作業場所,并保持出入口通道及周邊的清潔;
(四)建筑垃圾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運的,應當在施工場地內實施覆蓋或者采取其他有效防塵措施;
(五)有泥漿的施工作業,應當配備相應的泥漿池、泥漿溝,做到泥漿不外流。廢漿應當采用密封式罐車外運;
(六)施工工地應當按照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嚴禁現場露天攪拌;
(七)土方、拆除工程作業時,應當采取灑水壓塵措施,縮短起塵操作時間;遇到四級以上大風時,不得進行土方和拆除作業;
(八)在工地內堆放的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采取覆蓋防塵網或者防塵布,定期采取噴灑粉塵抑制劑、灑水等措施,防止風蝕起塵;
(九)在建筑物、構筑物上運送散裝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應當采用密閉方式清理運輸,禁止高空拋擲、揚撒。
第九條建筑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外,腳手架外側應當設置有效抑塵的密目防塵網或防塵布,拆除時應
當采取灑水、噴霧等防塵措施。
第十條市政工程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機械在挖土、裝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時,應當采取灑水、噴霧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二)市政工程開挖施工,應當采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對已回填后的溝槽,應當采取灑水、覆蓋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三)使用風鉆挖掘地面或者清掃施工現場時,應當向地面灑水。
第十一條拆除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進行灑水或者噴淋壓塵,施工現場必須進行濕法作業,配備灑水車等相關防塵設備。
第十二條未利用地綜合開發項目工程應當鋪設用水專線,施工過程和所有施工面進行灑水壓塵。
主便道硬化,作業面提前灑水減塵,次便道不間斷灑水抑塵。
第十三條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運輸車輛在出場前應當及時清洗、保潔,確保凈車出場;
(二)運輸車輛應當加蓋,完全密閉運輸,不得對道路造成遺撒、滴漏。
第十四條煤炭和渣場等物料堆場,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地面應當硬化;
(二)采用混凝土圍墻或者天棚儲庫,配備噴淋或者其他抑塵措施;
(三)采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應當在裝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并保持防塵設施的正常使用。堆場露天裝卸作業時,應當采取灑水等抑塵措施;
(四)在出口處設置車輛清洗的專用場地,配備運輸車輛沖洗保潔設施。
第十五條道路保潔作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主干道路,灑水每日3次,清洗每日至少1次,次干道路,灑水每日2次,清洗每兩日至少1次。雨天和氣溫攝氏4度以下的天氣除外;
(二)每日早晨7時前應當完成大掃;
(三)冬季氣溫攝氏4度以上,市區主要道路應當增加灑水、噴霧次數;
(四)主干道路應當實行機械化洗掃,其他道路鼓勵采取機械化清掃;
(五)采用人工方式清掃的,應當符合本市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質量標準。
停車場、車站等露天公共場所,產權單位或者經營單位應當按規定進行清掃保潔,防止揚塵污染。
第十六條綠化作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市政府發布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停止平整土地、換土、原土過篩等作業;
(二)栽植行道樹,應隨挖隨植。行道樹栽植后,應當當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運,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進行覆蓋;所挖樹穴在48小時內不能栽植的,對樹穴和種植土不得直接在路面堆放,應當采取覆蓋、灑水等措施;
(三)成片綠化建設作業時,按照第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市建成區內的裸露泥地,應當進行綠化、硬化或者覆蓋。有關責任人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單位范圍內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內的裸露泥地,由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單位負責;
(三)市政道路、公共綠地的裸露泥地,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四)儲備土地的裸露泥地,由土地儲備管理機構負責;(五)未利用地的裸露泥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綠化作業單位未按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