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氣溫升幅限制在工業化前水平以上1.5℃的目標,無疑更加進取。最終需要落地在扎扎實實的具體行動,資金問題永遠是談判的核心焦點。
巴黎終于給世界捧出了一份協定。落槌之時持續一分半鐘的鼓掌,證明這已經是一個令人彈冠相慶的成功。
將氣溫升幅限制在工業化前水平以上1.5℃的目標,無疑更加進取,但最終需要落地在扎扎實實的具體行動。資金問題永遠是談判的核心焦點。該如何理解巴黎協定在資金議題上取得的成果?在后京都議定書的氣候新時代,真金白銀將從哪里來?
OECD報告使得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出資責任分歧激烈地公開化,這一效應被直接帶進了巴黎氣候大會。反觀這一過程,發展中國家在資金問題上的集體反彈,對于強化其立場同盟、對于各國最終接受巴黎協定對出資責任的重申和加強,無疑具有建設性的作用。
在資金方面,巴黎協定明確了《公約》下的現有義務,明確“提供規模更大的資金資源”。其實質是重申:《公約》下原有出資承諾,是國際法范疇下的責任——這是巴黎協議最重要的成果之一。
在此次會議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出資責任方面的分歧,在持續加大。
大會召開前兩個月,2015年10月7日,由經合組織(OECD)撰寫的《2013-2014氣候資金情況與1000億美元目標》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對外公布,測算認為2013年發達國家通過公共和私營部門向發展中國家動員了規模為522億美元的氣候資金,2014年動員資金則提高到620億美元,匯總的資金總額由雙邊和多邊渠道資金、出口信貸以及私人部門資金四個部分構成。半個月后,印度媒體Business Standard上刊文披露了100多家發展中國家機構對該報告“偽造賬目”(creative accounting)和“漂綠”資金(green-washing)計算的聯合反對,反對意見認為《報告》對氣候資金數據的識別和統計存在固有的缺陷,各方對氣候資金概念缺乏共識,數據報告、核證與計量過程缺乏透明度.
巴黎會議期間,中國代表團團長、中國氣候變化事務特別代表解振華對媒體明確表示:發展中國家不接受這個說法。可以說,發展中國家是帶著對這一說法的強烈集體反彈,走進巴黎氣候大會的會場的。
12月2日,會議開幕第三天,最大的發展中國家談判集團“G77+中國”主席、來自南非的狄塞科(NoziphoMxakato-Diseko)對資金問題的談判進展和方式表達了強烈不滿,指責“一個特定的談判集團”違背歷史排放責任,不僅試圖模糊談判文本語言,還對出資設置附加的經濟條件,此舉涉嫌威脅發展中國家主權。她對媒體稱:“有些做法試圖在出資問題上附加經濟條件,G77+中國集團對此表示十分的關切。這樣的做法與《公約》、德班平臺授權、以及締約方的主權都不相符。”
解振華在巴黎會議期間表示:“我們還是支持發展中國家的方式,需要新的、額外的資金,要拿到每年1000億美元,這是我們共同的觀點。”
資金問題是發展中國家在氣候談判中的立場底線。OECD報告的結論,以及近年來一系列氣候議題中的模糊表述,激起了發展中國家在巴黎大會上對于這一底線立場的強烈主張。
中國財政部國際財金合作司副司長楊英明在“氣候變化與資金機制”邊會上公開表示:“‘氣候資金’是一個具有特定法律、政治含義的概念,它不同于‘氣候投資’或‘綠色融資’等融資概念。根據公約規定,氣候資金特指發達國家以公共資金為主要形式、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的‘新的’、‘額外的’資金支持。”
正如“G77+中國”主席狄塞科所說的:氣候資金承諾是國際法范疇內的責任,而不是可以附加條件的“慈善”。
在近年來的很多氣候議題陳述中,最初的發達國家“提供(資金)”被“動員(資金)”所取代。這個動詞的變化,是出資責任分歧的鮮明例證。
OECD報告使得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出資責任分歧激烈地公開化,這一效應被直接帶進了巴黎氣候大會。反觀這一過程,發展中國家在資金問題上的集體反彈,對于強化其立場同盟、對于各國最終接受巴黎協定對出資責任的重申和加強,無疑具有建設性的作用。
氣候資金該怎么算?
巴黎協議達成的“每兩年通報”決定,至少提供了一個強制性的時間節奏約束。而此次圍繞資金核算方法的爭議帶來的另一點啟示,是發展中國家應該在自主貢獻的過程中,加強氣候資金流的監測核算,在MRV方法論的發展中積極作為、貢獻力量。
到底哪些錢被算作氣候資金呢?OECD報告激起反彈的關鍵原因,就是其資金核算口徑。
中國代表團團長、中國氣候變化事務特別代表解振華在巴黎會議期間對媒體明確表示:如果把原本的援外資金包裝之后作為氣候變化資金,跟公約精神不相符。現在出現這么大的差距,主要是統計內容、標準不一樣。
因此,氣候資金的MRV(監測、報告、驗證),自2009年以來一直是談判重點之一。
從氣候語匯的變化中,不難看出一些潛移默化的跡象:自2009年哥本哈根會議發達國家承諾“到2020年每年向發展中國家提供1000億美元資金”后,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就資金是“提供”還是“動員”,資金是“公共的”還是“公共和私人的”,資金是否應是傳統ODA之外“新的、額外的”而產生了較大分歧。“公共的”、“新的、額外的”這些界定,是1000億美元承諾達成時的關鍵詞。
而在OECD報告中,資金總額由雙邊和多邊渠道資金、出口信貸以及私人部門資金四個部分構成。作為出口商品競爭力提升手段的出口信貸被計入氣候資金,由資金提供方自行填報數據,將投資收益中的留存收益計入多邊發展銀行動員資金流出中的優惠資金,凡此種種計算方法都令發展中國家無法信服。
在私人資金中,來自公共資金動員的作用份額無法確定,也是氣候資金核算多年來面臨的方法論挑戰。
以中國視角為例,國際氣候資金的流入數量難以準確評估,國內公共資金發揮了不可替代的杠桿作用。中國自身財政資金撬動社會資本的比例,由于界定問題和數據障礙,尚無法得到準確的估算,更何況多重因素綜合作用下的國際資金流。
在MRV方面,巴黎協定的貢獻是:明確發達國家締約方“每兩年對相關指示性定量定質信息進行通報,包括向發展中國家締約方提供的公共財政資源方面可獲得的預測水平。鼓勵其他提供資源的締約方也自愿每兩年通報一次這種信息”。
最終,一切還必須落腳到實實在在、各方共同認可的資金數額。OECD報告引發的爭議,已經清晰地說明MRV的方法及實施是一個巨大的挑戰。巴黎協議達成的“每兩年通報”決定,至少提供了一個強制性的時間節奏約束。而此次圍繞資金核算方法的爭議帶來的另一點啟示,是發展中國家應該在自主貢獻的過程中,加強氣候資金流的監測核算,在MRV方法論的發展中積極作為、貢獻力量。這既是維護自身在國際法范疇內的用款權益,也是作為締約方履行公約及協定責任的義務。
12月9日在巴黎COP21會議期間由中央財經大學氣候與能源金融研究中心發布的《2015中國氣候融資報告》提供的數據顯示:2014年,全球氣候資金總量大約為3910億美元,私人部門在可再生能源領域的投資增長是其中的重要因素,公共部門貢獻的額度有所上升,但占比從2013年42%下降到2014年38%。這些資金主要用于低成本高收益的貸款、適應性補償基金、股權投資、支持政策發展和技術革新的氣候融資領域。然而,其資金規模遠不及新興市場和發展中國家2012年平均每年5440億美元的化石能源補貼水平。
總的來說,缺口在擴大。據國際能源署(IEA)預測,到2020年氣候融資需要額外再增加5萬億美元投入。2011-2050年間,僅在能源領域,平均每年就需要1.1萬億美元低碳投資來彌補缺口,才能達到全球平均增溫不超過2℃的目標。據全球經濟與氣候委員會(The Global Commission on the Economy and Climate,GCEC)的計算,2015年到2030年,全球在基礎設施方面的投資將達到90萬億美元,若選擇低碳發展路徑,則所需的增量投資為4萬億美元。現在巴黎協定制定了1.5攝氏度的目標,其相應的資金需求將更為緊迫。
巴黎協定帶來的更為深刻的智慧,是權益與責任永不可分——積極履責,就是維護權益。巴黎協定確認了國家自主貢獻在應對氣候變化中的重要性,明確了相關報告要求。
隨著國家自主行動計劃登上氣候事務的國際舞臺,公約框架下氣候談判博弈和國家自主行動同步并行的“雙軌制”格局逐漸成型。不可否認的是:無論對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而言,氣候資金更加向私人資本的撬動作用轉移,原有的出資方和用款方的關系面臨深刻重整。
如果在資金議題上只有發展中國家的集體反彈,是不足以達成巴黎協定的目前成果的。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曾在巴黎獲悉:美國堅持“只有”在發展中大國現在就同樣出資的情況下,才愿意兌現哥本哈根的出資承諾。
2015年9月,習近平主席與奧巴馬總統發表《中美元首氣候變化聯合聲明》,美國重申將向綠色氣候基金捐資30億美元的許諾;中國宣布拿出200億元人民幣建立“中國氣候變化南南合作基金”,支持其他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包括增強其使用綠色氣候基金資金的能力。這份聲明距離2014年的中美氣候變化聯合聲明,僅僅300多天。
不可否認,旗鼓相當的出資承諾,是雙邊互動積極推進國際氣候進程的現實基礎。以中國為代表的發展中大國,除了主張自身的氣候資金權益,也正在積極承擔責任。2015年10月,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就其環境與社會政策框架,面向全球公開征集意見。“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唯有落實于“責任”行動,才切實助力于全球應對氣候變化進程。
巴黎協定帶來的更為深刻的智慧,是權益與責任永不可分——積極履責,就是維護權益。
不容忽視的是:實業部門和金融體系在氣候變化語境下的動員,達到了有史以來的最高程度,并將繼續推進。無論氣候談判艱難膠著,還是順利輕松,每一次磋商都在推動全球氣候意識的覺醒。這是它不容抹殺的歷史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