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上午,省政府新聞辦舉行“政策解讀”系列之甘肅省生態環境保護立法及《甘肅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情況新聞發布會。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生態文明思想,全面反映我省環境保護立法工作取得的實效,甘肅省生態環保督察專員蔡桂星對我省生態環境保護立法及《甘肅省環境保護條例》的修訂情況進行介紹并回答大家關心的問題。
新聞發布會現場
省委宣傳部新聞發布處處長劉伯榮
主持人
省委宣傳部新聞發布處處長 劉伯榮
發言人
甘肅省生態環保督察專員 蔡桂星
甘肅省生態環保督察專員 蔡桂星
我省生態環境保護立法工作情況和《甘肅省環境保護廳條例》修訂情況簡介:
一、我省生態環境保護立法工作情況。
近年來,省生態環境廳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加快了立法步伐,積極推動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取得了新的進展。
一是法規層面,涉及6部地方性法規。2014年,配合立法機關制定出臺了《甘肅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2017年,修訂出臺了《甘肅省石油勘探開發生態環境保護條例》;2018年,修訂出臺了《甘肅省自然保護區條例》,制定出臺了《甘肅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9年,對2部地方性法規進行了修訂,其中《甘肅省環境保護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2020年1月1日起實施,《甘肅省石油勘探開發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正在提交省人大常委會二審,年內可以出臺;2020年,我們將對《甘肅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進行修訂,新制定2部地方性法規《甘肅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和《甘肅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
二是規章層面,涉及4部政府規章。2013年,配合原省政府法制辦制定出臺了《甘肅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和《甘肅省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責任規定》;2015年,制定出臺了《甘肅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辦法》;2016年,制定出臺了《甘肅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試行)》;2019年,開展了《甘肅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辦法》的立法調研,已列入2020年出臺項目。加強生態環境領域法規規章的清理,堅持立、改、廢、釋并舉,2017年,因《甘肅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試行)》涵蓋了2013年出臺的《甘肅省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責任規定》的有關內容,已提請省政府予以廢止;2018年,因國家已出臺《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提請省政府將《甘肅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予以廢止。迄今為止,國家層面,現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由1部環境保護綜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1部單行法、1部司法解釋和環境保護相關法組成;生態環境保護行政法規31部、部門規章87部。地方層面,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組織實施的地方法規4部,政府規章1部。我省的生態環境保護立法在省委、省政府的堅強領導下,在省人大的關心指導下,緊緊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堅持依法立法、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則,以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為導向,統籌謀劃,精心立項,有效推進精立多修,著力提升立法質量,全面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地方立法制度體系建設,為實現環境污染治理現代化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
二、具體到一部地方法規,向大家重點介紹《甘肅省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修訂情況。
(一)修訂的必要性。我省的《條例》于1994年8月3日經省八屆人大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并公布施行,1997年、2004年作了修正。《條例》的實施對改善我省生態環境質量、確保環境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保障作用。近年來,作為《條例》上位法的《環境保護法》等法律已作出修訂,一些制度設計發生了重大變化,《條例》在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費征收、限期治理、污染轉移、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與新的上位法不一致甚至出現相抵觸的情形。同時,近年來環境保護實踐中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也需要通過立法的形式予以固定和推行。
(二)修訂的主要依據。《條例》依據《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參考了相關部門規章,借鑒了山東、重慶、廣西、新疆、廣東、上海、山西等省(市、區)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有關制度設計,結合我省環境保護的實際,對相關規定作了進一步細化、補充和完善。
(三)《條例》的起草過程。省委、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高度重視,將《條例》的修訂列入2019年立法計劃。2017年1月,原省環保廳啟動了《條例》的修訂準備工作,組織人員赴嘉峪關、張掖等地環保部門開展調研,深入了解基層環境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條例》的實施效果,征集對《條例》修訂工作的意見建議。同時,及時跟進我省生態環境保護領域改革動向,收集相關環境保護制度措施落實情況的資料,了解各省相關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的立法動態。2019年5月,我廳與甘肅政法大學合作完成了《條例(修訂草案)》的起草工作,先后組織召開2次專家論證會,在各市(州)政府、省直有關部門、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重點排污單位廣泛征求意見,會同省人大法工委、環資委、省司法廳召開專家評審會,根據評審意見進一步作了修改完善,經2019年7月1日十三屆省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提請省人大常委會經過2次審議通過。
(四)《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修訂后的《條例》分總則、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環境污染、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法律責任、附則七章,共68條。《條例》修訂遵循立法原則和精神,以解決突出問題為導向,在修訂過程中重點把握了以下內容:
一是細化上位法的規定。在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費征收、限期治理、污染轉移、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與上位法不一致或相抵觸的情形,對照上位法精神進行了修改;對上位法中新增加的區域限批、環境信息公開、生態保護補償、生態保護紅線、按日連續處罰等制度和措施進行了全面補充;對與上位法規定一致的相關內容,結合工作實際進行了完善,使其更具操作性和適用性。沒有超越權限立法的情況,在設定范圍上沒有出現與上位法存在沖突的現象。
二是合理設定公民權利義務。在“總則”一章中規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有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義務;在“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一章中規定了公民依法申請公開環境信息的權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環境舉報的權利;設定了對公民義務的倡導性規范,鼓勵和支持采用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易消納降解的包裝物、容器,對可回收利用的產品包裝物、容器、廢油和廢舊電池等資源進行回收利用,鼓勵開發、生產和使用可循環利用的綠色環保包裝材料,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使用可降解、可重復利用的環保包裝材料,并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裝材料,鼓勵和引導消費者節約資源、綠色消費;通過相關監督管理制度保障公民的環境權利。不存在對公民權利的限制、縮減,或對公民義務放大的情況。
三是注重突出地方環保工作特色。近年來,國家和我省制定出臺的一些制度措施,以及我省的特殊性環境問題,在《條例》中也給予了充分的體現,把我省環境監督管理實踐中已經實施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環境保護措施,吸收到立法內容之中,如環境信用評價、網格化環境監管措施等;針對我省突出的環境問題,規定了專門的條款。如針對我省水資源短缺、部分地區水資源嚴重缺乏的現狀,規定了“水資源節約利用與保護”的條款;針對我省部分區域土地沙化嚴重和沙漠治理的需要,規定了“防沙治沙”的條款。
記者提問
華夏文明導報記者現場提問
《環境保護法》雖然對地方政府環境責任進行了規定,但政府如何依法擔責沒有統一標準。請問新修訂的《甘肅省環境保護條例》是如何保障環境責任落實的?
蔡桂星:謝謝您的提問,您所關心的是環保法中一項重要的制度規定,環境責任的歸屬、承擔及其監督。2015年生效實施的環保法,作為環境領域基礎性、綜合性法律,對政府的環保責任作了明確規定,第6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為了確保地方政府切實履行保護和改善生態質量的責任,除《環境保護法》之外,其他相關的環保法律特別是《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等,還有相關的黨內環保法規,例如《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等,規定了一系列監督政府以及政府相關人員履職的制度措施,我省在修訂《甘肅省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都進行了充分的吸納,主要體現在7個方面。
一是實行環保目標責任制和目標考核制度。
二是實行向人大報告環保工作,接受人大監督的制度。
三是限期達標制度。《條例》規定重點區域、流域的環境質量不能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組織制定限期達標規劃,并向社會公開。
四是約談制度。《條例》規定省、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未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或者履行職責不到位的下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及本級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進行約談。
五是區域限批制度。為了確保全省環境質量持續改善,《條例》規定對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六是法律責任制度,包括未能履職盡責的政府部門和相關責任人員,包括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未盡到責任的要依法承擔責任。觸犯黨內法規的還要承擔黨內法規規定的責任。
七是最重要的關鍵性、創新性制度,就是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是首次以黨內法規形式作出的一個系統全面的規定,對中央生態環保督察的主體、對象、內容、程序、方式以及追責的辦法都做了全面系統規定,在修訂《條例》中依據此規定設定了適合我省實際的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生態環保督察也是監督和保障政府履行對轄區環境質量負責的重要制度措施。謝謝!
蘭州日報記者現場提問
新《環保法》被稱為“史上最嚴環保法”,請問新修訂的《甘肅省環境保護條例》是如何體現“史上最嚴”要求的?
蔡桂星:2014年修訂的《環保法》被稱為“史上最嚴”、“長牙齒的法律”,這個“最嚴”體現在最嚴格的法律責任上,加大了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我省新修訂的《甘肅省環境保護條例》嚴格落實《環保法》的法律責任,充分體現“史上最嚴”的處罰措施,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增加了適用按日連續處罰的種類。針對當前生態環境嚴峻形勢,為落實環境保護最嚴格法律責任,增大對違法排污者的打擊和震懾力度,條例根據《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的規定,細化了“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新增了實施按日計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規定在“超標排污”、“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污”、“違禁排污”、“違法傾倒危險廢物”、“其他情形”等五種情形下可以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二)規定了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責令停業、關閉等措施。針對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手段失之過軟、生態環保領域長期存在“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條例根據《環境保護法》等上位法的規定,增加了“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責令停業、關閉”等措施。這些嚴厲的措施對于一個企業事業單位來說可能是致命的,倒逼企業事業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采取措施實現達標排放。
(三)規定了第三方機構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針對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的環境違法行為,不僅設定了處罰措施,還規定了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的民事責任。
(四)強化生態環境部門及有關管理部門的責任。新修訂的《甘肅省環境保護條例》針對目前環境執法中存在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問題,為進一步加強環境執法,提高執法人員嚴格、廉潔執法能力,著力強化了部門執法人員不作為、濫作為所應承擔的責任,規定了最高的行政處罰措施,對于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