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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試行)

來源:網絡 上傳:本站 時間:2017-05-18 閱讀:次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牢固樹立綠色發展理念,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和“1+6”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1”即《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6”即《環境保護督察方案(試行)》、《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方案》、《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試點方案》、《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試點方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按照《甘肅省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規定(試行)》和《甘肅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具體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法院和檢察院,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本規定,緊密結合國家生態安全屏障綜合試驗區建設、循環經濟示范區創建、主體功能區劃、生態紅線劃定和區域生態環境保護重點、城市產業特點及環境質量特征等實際,在各自職能范圍內履行好生態環境保護職責。

  第三條堅持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并重,堅持誰決策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管部門必須管生態環境保護,管行業必須管生態環境保護,管生產經營必須管生態環境保護的原則,建立落實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體系和問責制度,形成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權責一致、多方聯動的工作格局。

  第四條各級黨委和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及環境質量負總責;黨委和政府有關部門、法院和檢察院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職責;環境保護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生態建設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統籌規劃和綜合協調。

  第五條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承擔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質量領導責任;分管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承擔綜合監管領導責任;其他有關領導在職責范圍內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黨委和政府有關部門、法院和檢察院負責人按照職責要求分別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條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實行對口管理、屬地管理、綜合管理和主管負責制,堅持環境保護工作“預防為主,科學規劃、綜合治理”方針,落實“誰開發、誰保護,誰利用、誰補償,誰污染、誰治理,誰損害、誰擔責”責任。

  第七條負有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部門除按本規定履行工作職責外,要認真落實本級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生態環境保護事項,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章黨委及其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職責

  第八條各級黨委工作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上級黨委關于生態環境保護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將其作為各級領導班子學習和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推動樹立和落實綠色發展新理念,統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二)加強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定期研究解決生態環境保護突出問題,領導和督促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法院和檢察院履行工作職責,落實生態環境保護和改善環境質量工作措施;

  (三)健全完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考核評價體系,將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目標任務完成及工作履職情況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作為干部選拔任用和工作獎罰的重要依據;

  (四)加大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力度,督促政府和有關部門嚴肅查處生態環境保護違法、違規行為,支持司法機關依法打擊各類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實行嚴格的終身追責制;

  (五)加強各級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干部配備、領導班子和隊伍建設。

  第九條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工作職責:

  (一)對各級黨組織及黨的領導干部、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因生態環境損害導致生態環境質量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生態環境事件的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實施責任追究。

  第十條組織部門工作責任:

  (一)加強生態環境保護部門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

  (二)加大生態環境保護主要約束性指標在領導干部政績考核評價中的權重;

  (三)落實甘肅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制度;

  (四)配合環保部門開展各級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保護的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宣傳部門工作責任:

  (一)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做好社會輿論引導,提高全民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二)指導協調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媒體報道,根據輿情監測,及時發布相關信息,做好應對工作。

  第十二條政法委員會工作責任:

  (一)協調監督政法部門依法行使職權,認真開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案件查處工作;

  (二)加強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建立政法部門與環境行政監察執法部門之間的司法協調聯動機制。

  第十三條機構編制部門工作責任:

  (一)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改革和環境監測、監察機構改革,統籌解決改革中涉及的環保機構編制和人員身份;

  (二)逐步落實鄉鎮(街道)承擔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機構和人員;

  (三)協調確定各部門之間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劃分。

  第十四條機關工委工作責任:

  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加強對黨員干部的教育管理,督促各級黨組織依法依規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

  第十五條農村工作管理部門工作責任:

  抓好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工作,制定有關政策措施,督促指導各地各部門落實各項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考核。

  第十六條信訪部門工作責任:

  各級信訪部門按照《信訪條例》規定,引導群眾依法逐級表達訴求,登記受理、轉辦涉及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信訪事項,協調和督促職能部門及時妥善化解。

  第三章人大和政協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職責

  第十七條各級人大常委會工作職責:

  (一)加強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立法工作,推進大氣、水、土壤等污染防治立法進程;

  (二)加強對本級政府履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職責的監督,聽取和審議政府年度環境質量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報告;

  (三)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執法檢查;

  (四)加強人大代表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建議,充分發揮人大代表的監督作用。

  第十八條各級政協工作職責:

  (一)開展生態環境保護領域調研視察,通過建議案、調研報告、社情民意、提案或其他民主監督形式,向黨委和政府提出意見建議;

  (二)充分發揮各民主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的監督職能,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建言獻策,推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生態文明建設。

  第四章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職責

  第十九條各級政府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上級黨委、政府及同級黨委作出的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

  (二)把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并實施生態文明建設規劃,推動將生態文明建設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的全過程,依法制定和實施有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三)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政府工作重要議事日程,結合轄區內生態環境保護重點、區域環境質量特征等實際,定期研究部署本地區生態環境保護重要工作,科學劃定生態紅線,嚴守環境質量底線,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委員會制度和生態環境保護聯動機制,完善本地區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管理責任體系;

  (四)按照環境保護目標考核要求,以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嚴格執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大力推進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工程建設,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約束性指標和重點目標建設要求;

  (五)根據國務院生態環境保護總體部署及重大行動計劃,制定本地區貫徹落實方案,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大氣、水、土壤、噪聲、固體廢物和核與輻射等環境污染防治,加強重點領域、區域、行業和環境敏感區的污染防治,確保環境質量總體改善;

  (六)建立健全跨行政區域的聯防聯控機制,統籌解決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和重大生態環境保護問題;

  (七)加大生態環境保護財政投入力度,完善各項制度辦法,加強資金監管,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將有關污染防治的費用納入政府預算,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

  (八)支持生態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推廣應用,加快生態環境保護產業發展,發展循環經濟,鼓勵和促進清潔生產,推廣清潔能源;

  (九)嚴格生態環境風險管控,排查整治生態環境安全隱患,建立健全相關應急機制,妥善處理各類突發生態環境損害和污染事件;

  (十)對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公眾參與,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團體)依法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

  (十一)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質量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對發生的重大環境事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人大和社會公眾監督;

  (十二)蘭州新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各類園區內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建立健全園區環境保護機構,按照有利于環境保護原則編制實施園區規劃,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監督管理園區企事業單位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監督園區建設項目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及“三同時”制度及正常運行環保設施,組織開展園區環境綜合整治、環保專項行動、環境隱患排查、污染限期治理等工作,依法查處環境污染事件和破壞生態事件及環境違法行為,解決園區環境污染問題,調解環境污染糾紛,確保區域生態環境安全和環境質量不受影響。

  第二十條環境保護部門工作責任:

  (一)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建立健全環境保護有關制度,協調推進環保管理制度改革,對本級政府相關部門和下級政府、企事業單位履行環境保護職責進行綜合協調和統一監督管理;

  (二)擬訂和監督執行環境保護規劃、政策、法規、標準,牽頭協調重特大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處理處置,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組織制定環境質量目標、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和排污許可證制度并監督實施,實行環保目標責任制;

  (四)以環境質量為核心,制定大氣、水、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組織并督促相關部門實施;

  (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執法監測和環境應急監測,全面推進企業自行監測,統一發布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組織編報環境質量報告書和環境年鑒,發布環境質量公報等;

  (六)建立健全企事業單位環保標準化和環境行為信用評價管理制度,對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履行環境保護責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

  (七)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經濟開發計劃進行政策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做好項目開發建設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八)組織推進生態保護紅線劃定工作,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的補償與恢復工作;

  (九)指導協調監督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

  (十)監督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和上級制定的核與輻射有關政策、規劃、標準,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十一)指導督促縣區落實農村環境保護工作。做好農村飲用水源地保護、工農業污染防治、環境綜合整治的監督管理,指導農村生態示范創建、生態農業建設;

  (十二)組織實施危險固體廢物及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妥善處置危險固體廢物及廢棄危險化學品;

  (十三)配合有關部門采取措施,指導和推動環境科技進步、循環經濟、清潔生產及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氣候變化應對工作;

  (十四)組織指導協調環境保護法制建設、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五)負責規劃和建設城鄉環保基礎設施,組織實施城鄉環境綜合整治。按有關規定進行規劃和區域環境影響評價;

  (十六)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十七)完成環保年度目標責任及污染物總量控制任務。

  第二十一條發展改革部門工作責任:

  (一)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與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將生態文明建設、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規劃;

  (二)綜合協調推進經濟體制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并協調實施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出臺相關政策措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重大問題;

  (三)協調實施主體功能區、非主要河流水電開發等規劃,推動形成人口、經濟、資源環境相協調的國土空間開發格局,從源頭上預防生態環境惡化;

  (四)組織實施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質監、商務等有關部門做好低標號燃油退市工作,并逐步提高燃油品質;

  (五)統籌規劃、指導開發區建設與發展工作,督促建設污水處理、集中供熱、固體廢物處置等環境保護基礎設施;

  (六)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生態環境補償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政策研究,組織制定推動生態文明建設的激勵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爭取中央預算內生態環境保護項目資金,推動采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模式,拓寬籌融資渠道;

  (八)配合環保部門制定和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

  第二十二條工信部門工作責任:

  (一)指導督促工業企業落實環境保護相關制度,推動工業企業產業升級和節能降耗,督促企業開展技術改造;

  (二)監督落實工業結構調整計劃和措施,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做好重點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工作,完成年度淘汰落后產能目標,配合有關部門完成本地區節能減排任務;負責制定并監督落實工業企業限產、停產計劃;

  (三)擬訂并組織實施轄區內工業、通信業能源節約、資源綜合利用、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推廣應用節能、節水環保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

  (四)實施工業循環經濟技術開發、示范推廣,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技術推廣,減少工業廢水、廢氣、廢渣等污染物排放;

  (五)組織實施循環經濟發展引領計劃,加大循環經濟新技術推廣應用,大力發展清潔能源,積極創新多產業復合型區域特色循環經濟發展模式,推動傳統線性經濟向循環經濟轉型,以循環發展促進區域經濟改善,推進我市綠色經濟發展;

  (六)嚴格煤炭經營質量管控,做好全市煤炭專營市場及二級配送網點的監管,督促煤炭經營運輸企業保證煤炭質量、落實煤炭貯運防塵措施。防止不符合環保標準的煤炭進入主城區。

  第二十三條生態建設管理部門工作責任: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市有關城鄉綠化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定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加強生態園林城市建設,提高風景名勝資源保護水平;負責區域生態功能綠化區劃、協調相關部門共同推進重要生態功能地區特別是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與管理,結合城市總體規劃實施大生態戰略;擴大城市生態綠化建設區域,增加城市總體綠量,構筑城市生態屏障,不斷改善人居生態環境;

  (三)負責全市造林綠化工作。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監督管理林木、花卉、種苗的生產、流通和使用;負責行業質量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市林業產業發展工作。指導經濟林果、森林和濕地生態旅游、種苗花卉、資源開發、林下經濟等林業產業的發展與管理;

  (五)負責全市森林資源、綠地保護工作。管理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城區綠地,并組織開展調查、監測、發布相關信息;執行森林采伐限額,監管林木采伐、木材運輸;承擔各類項目建設征占用林地的初審和臨時征占用林地的審批工作;管理重點國有林區及自然保護區的森林資源;

  (六)組織開展城市園林綠化普查和統計工作,依法保護城市綠地,辦理占用綠地和砍伐、移植樹木的審批;審核、認定和管理古樹名木、珍稀樹種;負責林業行政案件的督察、督辦和查處;組織、指導林業園林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七)管理城市“綠線”,林業生態“紅線”。負責城市重點公共綠地的建設管理工作;依法審核城市建設項目的綠地率,保護和管理全市公園、風景區等特種綠地;

  (八)負責全市城鄉綠化改革工作。制定重點國有林區、國有林場、園林綠地等重大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擬定集體林權制度、林業發展、維護民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林地承包經營、林權流轉、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工作;

  (九)負責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制定森林防火工作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森林火情、火險的預測、預報和信息發布;制定森林火災撲救預案,組織、協調、指導武裝森林警察部隊和專業森林撲火隊伍的防撲火工作;

  (十)指導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承擔林區禁種鏟毒工作;協調、督辦或直接偵破重特大森林案件;指導維護林區社會治安秩序穩定工作;

  (十一)組織、指導全市生態建設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負責林業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負責全市生態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二)貫徹執行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和國土綠化的宣傳動員工作;督導、協調和檢查全市義務植樹工作;

  (十三)負責三北防護林、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野生動植物及自然保護區建設等國家、省、市城鄉綠化等重點工程的規劃、設計、經費預算并組織實施和檢查驗收;

  (十四)負責全市荒漠化、鹽漬化防治工作。制定防沙治沙、沙化土地禁牧保護區建設規劃和相關標準、規定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教育部門工作責任:

  (一)將生態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培訓內容,培養學生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教學和社會實踐;

  (二)落實政府《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等有關應急措施;

  (三)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學校的環境管理,重點做好實驗室有毒有害物質的收儲和無害化處理;

  (四)會同相關部門開展“綠色學校”創建活動。第二十五條公安部門工作責任:

  (一)參與生態環境污染事故的相關處置工作,依法查處涉嫌構成環境犯罪及因環境違法需要給予行政拘留的案件;

  (二)會同相關部門開展機動車尾氣排放監督管理和機動車污染減排工作;配合環保部門做好黃標車及老舊車報廢、淘汰、注銷、登記相關工作;

  (三)負責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四)負責放射性物品安全保衛和道路運輸安全的監督管理,參與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工作;

  (五)落實政府《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等有關應急措施,參與處置因火災、爆炸和泄漏等各類事故引發的突發生態環境事件;

  (六)對職責范圍內的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七)依法查處涉及環境保護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第二十六條民政部門工作責任:

  (一)對生態環境保護類社會團體進行登記管理和監督;

  (二)負責生態環境志愿者隊伍建設信息登記;(三)生態環境事件造成群眾基本生活影響特別重大時,根據本級政府的決定,參與有關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的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參與有關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社會救助工作;

  (四)加強火葬場殯葬服務設施的管理和更新,改造陳舊的火化設備,防止污染環境,鼓勵和引導文明、綠色祭祀;

  (五)會同有關部門推動“綠色社區”創建工作。第二十七條司法行政部門工作責任:

  (一)將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作為法治宣傳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的重要內容,提高全民生態環境保護法治意識;

  (二)加強行政區域內律師、公證、法律顧問等涉及生態環境保護法律事務的規范管理,指導設立生態環境保護領域人民調解組織,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糾紛的人民調解工作;

  (三)開展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登記管理工作,探索設立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

  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工作責任:

  (一)統籌安排環境保護資金,重點支持大氣、水、土壤等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保護項目及環境保護監測、監察、執法和應急等能力建設;

  (二)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的財政政策,會同相關部門建立生態補償等制度,完善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辦法,加強績效管理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應用于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

  (三)會同相關部門加強涉及生態環境保護資金的監督管理,確保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四)配合有關部門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相關工作;

  (五)配合有關部門推進環境監測監察執法機構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各級環境監測監察體制改革經費納入同級財政保障范圍。

  第二十九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工作責任:

  (一)配合有關部門制訂生態環境保護人才計劃,引進生態環境保護專業人才,加強環境保護隊伍建設;

  (二)配合有關部門將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納入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內容。

  第三十條國土資源部門工作責任:

  (一)組織編制礦產資源總體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并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

  (二)落實礦產資源和未開發利用土地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規定,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生態恢復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三)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開展地下水調查、評價與監測;

  (四)負責監督檢查未利用地開發項目實施單位的環境影響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價和水土保持評價編制及執行情況。

  第三十一條城鄉建設部門工作責任:

  (一)指導各地做好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城市黑臭水體治理、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無害化處置工作;

  (二)指導城市做好自來水水廠的建設與管理,保障供水水質安全;

  (三)負責督促建筑施工工地揚塵污染控制,加強指導市政道路施工揚塵綜合整治;

  (四)完善城區污水“全收集”管網,提高污水收集率,監督管理、逐步取締市區沿黃河生活排污口;

  (五)指導三縣五區城市集中供熱工作及供熱管網建設,提高城市供熱普及率。

  第三十二條規劃部門工作責任:

  (一)負責將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實施規劃控制和監管;

  (二)負責落實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按照有利于環境保護的原則,科學調整優化城市、產業規劃布局。嚴把項目選址關,對不符合環保要求或對區域環境質量有影響的項目進行調整或不予選址。嚴禁審批不符合環保法規、政策和相關規劃要求的項目。

  第三十三條交通運輸部門工作責任:

  (一)編制轄區交通運輸規劃,推進綠色交通建設;

  (二)監督交通建設項目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加強交通節能環保技術應用;

  (三)依法對職責范圍內的機動車船環境污染實施監督管理;

  (四)加強交通公路揚塵污染管控,減少道路揚塵污染;

  (五)加強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的運輸安全管理,協助有關部門處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發的環境污染事件;

  (六)負責監管、查處城市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交通工具污染水環境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水務部門工作責任:

  (一)負責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統一監督管理。負責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水功能區的劃分和監督管理。負責審定、監控區域內河流、水庫的納污能力;參與水生態保護和濕地生態補水工作;配合環保部門處置應急水污染突發事件;

  (二)負責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工作;

  (三)負責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和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工作,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四)負責全市水土保持監測管理工作,對可能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產建設項目進行水土流失監測管理、監督監測工作開展及水土流失防治情況;

  (五)負責做好與水資源管理相關的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指導農村飲水安全,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農村飲水水源保護和水質監測工作;

  (六)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約用水工作;

  (七)指導重點河流灘涂的治理和開發,加大對河道采砂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農業部門工作責任:

  (一)負責制(修)定畜禽養殖業發展規劃,配合環保部門編制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實施農業源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防治養殖業環境污染治理和做好畜禽養殖節能減排工作;

  (二)負責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大力推廣農業清潔生產,推廣節水、節肥、節藥技術,推進秸稈、廢舊農膜等農業生產廢棄物資源化利用;

  (三)負責對使用農藥、農膜、化肥和從養殖等污染水源、土壤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四)負責預防和治理土壤污染。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和耕地環境質量調查及修復治理工作;

  (五)配合環保部門做好對農業生態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污染治理工作;

  (六)負責農田環境污染防治科學技術推廣、宣傳培訓及監督管理,落實科學施肥、施藥和農膜回收措施;

  (七)依法保護農業生態環境,加強耕地質量建設和保護,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提升方案并指導實施,促進綠色農業發展。

  第三十六條科技部門工作責任:

  (一)加大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科技投入力度,扶持現有生態環境科研平臺和重點實驗室建設,鼓勵高校院所和相關單位開展生態環境保護重大關鍵技術和產品研發;

  (二)會同有關部門擬定促進生態環境保護產學研結合相關政策,推動生態環境保護科技成果的創新、轉化和推廣。

  第三十七條商務部門工作責任:

  (一)按照有關規定監督管理成品油流通、會展、拍賣、典當、融資租賃、舊貨流通和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等特種行業;

  (二)配合環保、城管部門減少和治理商品流通環節產生的環境污染。

  第三十八條文化和旅游部門工作責任:

  (一)加大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文藝宣傳,提高社會公眾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營造社會生態文化氛圍;

  (二)加強文化娛樂場所的環境管理,防止噪聲、震動等污染;

  (三)將旅游發展規劃與環境保護規劃相銜接,科學合理利用環境資源;

  (四)指導和加強旅游景區、星級旅游飯店、旅游開發和經營活動中的生態環境保護,防止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

  第三十九條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工作責任:(一)監督管理醫療衛生機構加強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工作;

  (二)指導醫療衛生機構加強醫用輻射設施設備監督管理,配合做好放射性污染事件應急工作;

  (三)加強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負責供水管網末梢水水質監測,并指導市縣兩級衛生行政部門將本級供水管網末梢水水質監測結果定期報同級政府;

  (四)協助有關部門處理突發環境污染事件;(五)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體系和環境公害病監測預警體系,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

  第四十條審計部門工作責任:

  (一)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促進自然資源資產節約集約利用和生態環境安全;

  (二)依法對生態環境保護治理專項資金進行審計監督,提高使用效益。

  第四十一條統計部門工作責任:

  (一)將生態環境保護有關統計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指標體系;

  (二)支持有關部門開展環境保護績效考核、減排統計核算、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等工作,及時提供相關數據;

  (三)開展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編制工作。第四十二條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工作責任:

  (一)督促監管企業強化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落實環境保護各項污染治理措施,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企業負責人綜合考核并嚴格實施獎懲;

  (二)督促監管企業接受環境執法檢查,加強環境應急管理,做好環境隱患排查和整改。

  第四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責任:

  (一)對違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被吊銷環境行政許可的企業,依法變更、撤銷或吊銷其營業執照;

  (二)按照企業信息公示“全國一張網”的部署要求,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認真履行公示市場主體信息的法定職責,既要公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企業注冊登記、備案信息,動產抵押登記信息,股權出質登記信息,行政處罰信息和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還要督促市場主體履行信息公示義務。

  第四十四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作責任:

  (一)負責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活動監管,協調省質監局做好環境保護地方標準的立項、審批、編號和發布工作;

  (二)依法對環境監測計量器具實施監督,對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容器的獲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實施產品質量監督管理;

  (三)加大對生產領域車用油品質量的監管力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機動車尾氣檢測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作責任:(一)依法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

  (二)加強對非煤礦山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和違法違規生產行為,依法作出處理;

  (三)參與依法應當參加的與安全生產事故有關的環境污染事件的調查工作。

  第四十六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作責任:(一)加強對餐飲服務經營者食品安全監管,督促油煙治理和餐廚廢棄物的規范處置;

  (二)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被相關部門責令關閉的餐飲服務經營者,其主體資格被依法終止的,注銷其《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政府法制部門工作責任:

  (一)綜合協調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立法工作,及時審查修改相關草案;

  (二)對本級政府審議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中涉及生態環境保護有關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查;

  (三)加強對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依法辦理涉及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行政復議案件。

  第四十八條氣象部門工作責任:

  (一)加強重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及時發布天氣預報及預警信息;

  (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三)及時提供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氣象信息。第四十九條地震部門工作責任:

  配合有關部門防范和應對地震災害次生環境污染事件應急工作。

  第五十條海關管理部門工作責任:

  對入境的固體廢物、消耗臭氧層物質、外來有害物種,以及越境轉移危險廢物實施監督管理,加強對限制或禁止出口貨物的監管。

  第五十一條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工作責任:(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進口固體廢物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

  (二)負責進口動植物檢查檢疫工作,加強進出口商品是否符合環境保護相關要求的檢驗。

  第五十二條金融管理部門工作責任:

  (一)完善企業征信系統環境保護信息,加強授信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嚴格管控存在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信貸;

  (二)實施綠色信貸,支持企業開展污染治理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

  第五十三條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工作責任:支持保險經營機構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督促保險經營機構認真履行保險合同,建立健全保險理賠服務體系。

  第五十四條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工作責任:督促上市公司依法依規公開環境信息,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環境違法違規案件。

  第五十五條物價部門工作責任:

  貫徹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垃圾無害化處理、醫療廢物處理、差別電價等價費政策,制定實施其他有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的價費政策措施。

  第五十六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工作責任:(一)負責對建筑垃圾、市政施工揚塵、道路揚塵、堆場揚塵和焚燒垃圾、露天燒烤實施監督管理;

  (二)負責查處市區內焚燒垃圾、皮革、塑料、油氈、橡膠、枯枝落葉和亂堆亂放垃圾、亂倒亂潑污水等行為;

  (三)負責查處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夜間施工噪聲污染;

  (四)負責環衛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制定建設項目環衛設施配套標準;負責制定環衛清掃、沖洗除塵、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等管理標準和技術規范并監督實施。

  第五十七條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章檢察院和法院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職責

  第五十八條檢察院工作職責:

  (一)建立健全環境執法監督機制;

  (二)加強對涉嫌環境刑事犯罪案件的法律監督和生態環境領域民事、行政案件的檢察監督,促進規范執法和公正司法;

  (三)依法打擊破壞和污染生態環境的刑事犯罪,嚴肅查辦生態環境領域涉嫌職務犯罪行為;

  (四)探索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公益訴訟試點,保障公眾環境權益。

  第五十九條法院工作職責:

  (一)發揮審判機關職能作用,依法高效審理環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非訴執行案件;

  (二)對可能造成重大環境污染后果或嚴重侵害人民群眾環境合法權益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發揮行為保全和先予執行的預防、減損功能;

  (三)探索建立生態環境資源審判咨詢專家庫及其運行機制,制定專家證人參與制度,有效推動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四)建立環境公益訴訟溝通協調工作機制,依法審理各類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有效維護環境公共利益。

  第六章企事業單位職責

  第六十條各企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和環保崗位責任制,設置環境保護管理機構,配備合格的環境保護管理人員,公開相關環境信息。

  第六十一條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三同時”制度。

  第六十二條制定實施環境保護計劃和污染減排計劃,加大環保投入,確保污染防治設施穩定正常運行、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完成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下達的污染減排、污染治理及污染治理設施升級改造任務。

  第六十三條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業企業標準化建設及自行監測工作。

  第六十四條負責排查處理內部環境風險隱患,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污染事故報告制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對造成的污染和危害承擔責任。

  第六十五條負責本單位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對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擔責任。制定本單位的輻射安全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準備。

  第六十六條各類礦產資源開發企業,在生產過程中要嚴格落實環境保護和生態防護措施,保障生態環境安全。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六十七條各級黨委、政府每年將環境保護目標任務及責任分解落實到同級黨委、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黨委、政府,并簽訂環境保護目標責任書。

  第六十八條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落實情況納入重點督查范圍,加大專項督促檢查力度,推動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和各項決策部署落到實處。對未完成環境保護目標責任的,環境保護部門可以約談下級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依法實施區域限批。

  第六十九條各級黨委、政府對完成年度目標任務,推進生態環境保護成效顯著的干部,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并優先提拔任用;對不認真履行本規定、未完成年度目標任務或發生環境污染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干部,在評先選優中實行“一票否決”,并暫緩提拔或轉任。

  第七十條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對違反本規定,在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失職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甘肅省實施<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辦法(試行)》和《甘肅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和問責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環境污染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環境污染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重大環境污染隱患實施掛牌督辦,有關部門應當下達整改指令,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整改方案;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采取措施嚴格查處。

  第七十二條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環境污染隱患和環境保護違法行為舉報受理和查處制度,公開舉報電話、電子郵箱或其他舉報方式。對受理的舉報事項,應當組織調查核實,按規定處理并公布查處結果。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三條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黨委、政府及其部門環境保護職責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四條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市環保局承擔。

  第七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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