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世紀90年代末,隨著《京都議定書》的簽訂,碳排放權交易作為一種減排機制出現在人們視野之中。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也公布了《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啟動重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指出,將結合經濟體制改革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要求,以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實現低碳發展為導向,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溫室氣體排放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國家、地方、企業上下聯動、協同推進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確保2017年啟動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實施碳排放權交易制度。
碳權市場逐步推進企業壓力與動力并存
“簡單來說,碳排放權交易就是政府每年發放給相關企業一定量的碳排放配額,如果該企業節能減排工作到位,這個指標剩余的部分可以在碳排放交易市場上,出售給其他碳排放量超過配額的企業從而取得利潤。”多年從事碳金融研究的中國節能環保集團華璟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唐偉珉向記者解釋說。
記者在梳理《通知》時發現,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的推進,在諸多方面都與控排企業有著密切聯系。提及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對企業的影響,依唐偉珉的觀點則是:“壓力與激勵并存。”“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對企業來說是一種新的市場形式。此次《通知》的出臺明確了很多相關事宜,讓企業在今后的生產過程中將更加注重二氧化碳的排放等問題。而且對于相關企業的排放標準將逐年提升,這也倒逼企業要在技術等方面進行轉型升級,企業面臨的壓力著實不小。”唐偉珉說。
“壓力之外也有激勵的作用。”唐偉珉表示,“過去企業的競爭力由成本、價格、品牌等方面來決定,現在又增加了節能減排的能力,碳排放量少的企業也將更具有競爭力。碳排放量控制較好的企業可以用剩余的配額來盈利,獲取的利潤還能進一步推進企業轉型升級與發展。并且隨著《通知》的出臺,也將吸引更多投資者關注我國的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為相關企業提供更多的機會。”
成績卓有成效政策法規亟待進一步完善
其實,我國已于2011年就開始了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建設。2011年10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了 《關于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批準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湖北、廣東和深圳等七省市開展碳交易試點工作,并將2013~2015年定為試點階段。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的數據,截至2015年8月底,我國7個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累計交易地方配額約4024萬噸,成交額約12億元;累計拍賣配額約1664萬噸,成交額約8億元。
一位業內人士也表示:“建立全國性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根據供求關系來確定碳排放權價格,是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過程中的決定性作用,有利于建立起一個高效的減排市場,達成我國在巴黎氣候大會上提出的減排目標。此外,隨著金融機構參與碳交易,這將會形成一個巨大的碳金融市場,給市場增添更多的元素。”《通知》同時指出,我國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也將于2017年正式啟動,留給企業轉型發展的時間其實并不多。
“企業對碳排放交易市場的認知不是很健全,部分企業主要還是被動的適應,不能很好的加以利用,很多企業第一年的交易量可能不會太大,有些企業甚至還不敢去交易。這也是企業要抓緊改善的一個方面。”唐偉珉對于現階段部分企業存在的問題表達了自己的擔憂,“同時對于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上的風險認知程度以及如何利用碳市場、金融手段盤活手中碳資產等方面還有待突破。”另外從市場環境來看,唐偉珉強調,目前我們國家在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方面 的政策和立法還不是很健全,下一階段還要逐步進行完善。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研究員郭焦鋒也表達了同樣的觀點:“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目前還需要政策的大力支持,一方面是分配權利的取得、轉讓、交易規則應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另一方面對整個市場要加以監管,不能炒作碳排放權;同時關于交易過程中的輔助服務,如評估、鑒定、合同法律方面的服務,也要出臺相關的輔助標準。”除了政策法規方面,郭焦鋒還表示,關于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還存在一些核心的問題亟待解決,如全國的碳排放總量、分配方式、初始分配額以及碳排放權的性質等等。
對于我國碳排放交易市場將來的發展方向,郭焦鋒建議,希望通過借鑒歐美碳排放交易發達國家的經驗,結合中國特色,探索和完善相關資質和制度,建立一個全球性、真正體現碳排放權價值的現代化的市場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