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排污權有償使用交易工作順利進行,根據《蘭州市排污權有償使用交易管理辦法》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蘭州市行政區域內申請參加排污權交易主體的交易資格審查。
第二條 蘭州市環境資源儲備中心(以下簡稱“儲備中心”)、蘭州新區和縣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資格審查工作。
第三條 申請參加排污權交易的主體必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第四條 排污權交易主體需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報名手續。
第五條 申請參加排污權交易的主體需向儲備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兩份):
(一)企業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文件;
(二)企業法人代表證;
(三)受讓方已獲得建設項目備案、立項、審核、環境影響評價及專家評審意見、產業政策符合性審查等有關資料;
(四)出讓方經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可出讓排污權指標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填報的《蘭州市排污權有償使用交易申請表》,本表由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如委托人簽字需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
(六)其他需要出具的證明材料。
其中,在蘭州新區落地、由蘭州新區和縣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項目,由蘭州新區、縣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以上材料要求進行審核。申請方只需提交《蘭州市排污權有償使用交易審核表》,其詳細申報資料由各審核部門存檔。以上材料為復印件的需加蓋公章。
第六條 申請出讓排污權指標的主體必須是已有償獲得的排污權,實施減排措施,完成削減任務后經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富余減排量。
第七條 申請購買的排污權指標必須是符合本單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或其他經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合法需求量,申購單位不可隱瞞項目實際情況而蓄意增加或減少主要污染物申購量。
第八條 參與排污權交易的主體必須遵守各項環境法規制度,無環境違法行為。
凡被列入縣級以上重點污染整治區域或實行區域限批的、環保信用不良的、實施掛牌督辦和限期治理的單位在完成整治前不準參與排污權交易。
第九條 在排污權指標有限的情況下,對新增排污權的市場主體的購買,優先向國家產業政策鼓勵類和蘭州市優先培育發展的主導產業傾斜。
第十條 排污權交易資格審查結果由儲備中心以書面形式通知給各申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