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夏季臭氧污染的最大元兇——揮發性有機物,今后排放權將執行有償使用,并可以進行排污權交易。日前,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江蘇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等主要污染排放物將實行有償使用和交易。昨天,省、市環保廳部門對《辦法》進行了解讀。
要排污,必須先獲得排污許可;要擴大生產規模、產生新的廢水廢氣排放,那就必須從別人手里購買排放權,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簡單地說就是這句話。江蘇省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除了化學需氧量、揮發性有機物等7種主要污染物外,設區市可根據控制污染、改善環境質量實際需要,增加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種類。
怎樣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辦法》規定,排污權以排污許可證的形式予以確認,排污權數量與核定的許可排放量一致,有效期與排污許可證一致。“產生廢氣、廢水排放的排污單位,需要向環保部門提交申請,由環保部門核準初始排放權,核發排污許可證。”省環保廳相關部門介紹,我省已經開展排污權核準工作,電力、鋼鐵、化工企業為第一批核發排污權許可的行業,環保部門會根據企業生產量和實際排放,對企業的初始排放量進行核準。排放量核準后,取得排污許可證,企業才有排污權,并繳納排污費。
排污權交易則指的是超出初始排污權以外的廢氣、廢水排放要通過購買獲得。排污權交易采用市場公開出讓方式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省環保廳介紹,可交易排污權包括:排污單位的富余排污權,但不包括排污單位完成政府下達減排任務形成的富余排污權;排污單位因破產、關停、被取締及遷出本行政區域,或不再排放實行總量控制的污染物,需出讓的排污權;省、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儲備的排污權。
“買不到排污權,就不能增加排污。”省環保廳相關部門介紹,開展排污權交易并不意味著可以無限量排污,而是在排污權總量控制的前提下,購買其余企業富余的排污權或者從政府儲備庫購買,排污權出讓量有限。根據在各個市開展的排污權交易實踐,一些企業買不到排污權,新增項目不能立即啟動的例子很多。開展排污權的最終目的是控制全省排污總量,并利用經濟杠桿,形成多排污多繳費的循環,通過增加企業排污成本來倒逼企業轉型、減少污染排放。
揮發性有機物納入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此次是第一次被正式提出。揮發性有機物是造成臭氧污染的主要元兇,臭氧已經成為PM2.5之后,影響我市空氣質量的第二大污染物。據了解,在南京,首次排污權交易于2015年12月開始實行。目前,我市實行排污權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等4項。市環保部門表示,《辦法》將揮發性有機物等污染物納入有償使用范圍,環保部門將依據《辦法》,要求排放企業取得揮發性有機物排放許可并收取排污費,此舉對控制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很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