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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許可制改革政策解讀的解讀

來源:網絡 上傳:本站 時間:2017-06-28 閱讀:次

  全面實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是黨中央、國務院從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全局出發,提出改革環境治理基礎制度決策部署中的一項重要改革任務。2016年底,國務院辦公廳制定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下簡稱《實施方案》),環境保護部印發《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下簡稱《暫行規定》),一系列國家、省等配套文件也相繼出臺。

    1為什么要全面實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

  全面實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是黨中央、國務院從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全局出發,提出改革環境治理基礎制度決策部署中的一項重要改革任務。《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等文件明確要求改革環境治理基礎制度,完善污染物排放許可制,盡快在全國范圍建立統一公平、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業單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

  為落實中央改革部署,根據《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規定,國務院辦公廳制定印發《實施方案》,明確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實施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基本原則、改革途徑等重大問題,提出整合銜接各項制度、統一管理對象和內容、明確管理事權和各方責任、加強排污許可證監管等內容。《實施方案》是改革的頂層設計,它的發布將進一步統一思想,全面指導排污許可改革工作。

  排污許可證是企事業單位在生產運營期接受環境監管和環境保護部門實施監管的主要法律文書,企事業單位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按證排污,自證守法。

    2哪些排污單位將納入排污許可管理?

  《暫行規定》第四條明確,下列排污單位應當實行排污許可管理:(一)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排放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二)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三)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廢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四)城鎮或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五)依法應當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單位。

  《實施方案》明確,環境保護部依法制訂并公布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確定實行排污許可的行業類別和實施時間,進行分類管理,在名錄范圍內的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將納入排污許可管理。

  根據《實施方案》,環保部門將以排污許可管理名錄為基礎,按行業分步推進排污許可證的核發。

  ◆?2017年上半年完成火電、造紙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

  ◆?2017年年底前完成《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重點行業及產能過剩行業企業排污許可證核發;

  ◆?2020年基本完成名錄內企業排污許可證的核發。

    3排污許可證的核發權限是如何規定的?

  《實施方案》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排污許可證核發,地方性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暫行規定》明確,環境保護部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環境危害程度的不同,在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中規定對不同行業或同一行業的不同類型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差異化管理(一般管理、簡化管理)。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實施簡化管理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其余的排污許可證原則上由地(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核發。

  《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環境保護部負責全國排污許可制度的統一監督管理,制訂相關政策、標準、規范,指導地方實施排污許可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排污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實施簡化管理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其余的排污許可證原則上由地(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核發。

    4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是多久?排污許可證包括什么內容?

  首次發放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延續換發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

  排污許可證由正本和副本構成,正本載明基本信息,副本載明基本信息、許可事項、管理要求等信息。

  (1)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排污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社會統一信用代碼、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發證機關、證書編號、二維碼以及排污單位的主要生產裝置、主要產品及產能、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與確定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信息等。

  (2)許可事項主要包括:

  ◆ 排污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

  ◆ 排放污染物種類、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

  ◆ 重污染天氣或枯水期等特殊時期許可排放濃度和許可排放量。

  (3)管理要求主要包括:

  ◆ 自行監測方案、臺賬記錄、執行報告等要求;

  ◆ 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報告等的信息公開要求;

  ◆ 企業應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4)排污單位承諾執行更加嚴格的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并為此享受國家或地方優惠政策的,應當將更加嚴格的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在副本中載明。

    5企業怎樣申請排污許可證?

  《暫行規定》對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審核、發放、管理等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同時配套出臺了相關行業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指導排污單位填報申請和核發機關審核核發。

  現有排污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具有排污許可證核發權限的核發機關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

  首先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注冊,填寫有關申請表,并將有關信息向社會公開(簡化管理單位可不進行信息公開),然后向有核發權限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通過平臺印制的書面申請材料。

  核發機關收到排污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后,對材料完整、規范的予以受理。

  核發機關根據排污單位申請材料和承諾,對滿足條件的排污單位核發排污許可證,對申請材料存在疑問的,可以開展現場核查。

  提示:排污許可證多久可拿?

  《暫行規定》第十九條指出,核發機關根據審核結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6企業申請排污許可證的申請材料包括哪些?

  《暫行規定》指出,排污單位的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一)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主要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主要生產裝置,廢氣、廢水等產排污環節和污染防治設施,申請的排污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執行的排放標準。

  (二)有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承諾書。主要承諾內容包括:對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按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關標準規范開展自行監測、臺賬記錄;按時提交執行報告并及時公開相關信息等。

  (三)排污單位按照有關要求進行排污口和監測孔規范化設置的情況說明。

  (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號,或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要求,經地方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并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還應提供納污范圍、納污企業名單、管網布置、最終排放去向等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上述材料可適當簡化。

    7環保部門核發排污許可證需要審核什么內容?

  核發機關根據排污單位申請材料和承諾,對滿足下列條件的排污單位核發排污許可證。

  (1)不屬于國家或地方政府明確規定予以淘汰或取締的。

  (2)不位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禁止建設區域內。

  (3)有符合國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或污染物處理能力。

  (4)申請的排放濃度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相關標準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的要求。

  (5)申請表中填寫的自行監測方案、執行報告上報頻次、信息公開方案符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6)對新改擴建項目的排污單位,還應滿足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

  批復的相關要求,如果是通過污染物排放等量或減量替代削減獲得總量指標的,還應審核被替代削減的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變更情況。

  (7)排污口設置符合國家或地方的要求。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8什么情況下,排污單位應當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

  《暫行規定》第二十條明確,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下列事項發生變化的,排污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原核發機關提出變更排污許可證的申請。

  (一)排污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等正本中載明的基本信息發生變更之日起二十日內。

  (二)《暫行規定》第十條中許可事項發生變更之日前二十日內。

  (三)排污單位在原場址內實施新改擴建項目應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在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或者備案后,產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二十日內。

  (四)國家或地方實施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核發機關應主動通知排污單位進行變更,排污單位在接到通知后二十日內申請變更。

  (五)政府相關文件或與其他企業達成協議,進行區域替代實現減量排放的,應在文件或協議規定時限內提出變更申請。

  (六)需要進行變更的其他情形。

  鏈接:地方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的內容納入企事業單位的排污許可證。

  《實施方案》明確,環境質量不達標地區,要通過提高排放標準或加嚴許可排放量等措施,對企事業單位實施更為嚴格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推動改善環境質量。地方政府制定的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中對企事業單位有更加嚴格的排放控制要求的,應當在排污許可證中予以明確。

    9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如何延續?

  《暫行規定》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條明確,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向原核發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申請延續排污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污許可證申請表。

  (二)排污許可證正本、副本復印件。

  (三)與延續排污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核發機關應當對延續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同意延續的,應當自受理延續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延續許可決定,向排污單位發放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排污許可證,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進行公告,同時收回原排污許可證正本、副本。

   10《實施方案》發布后,地方現有已經核發的

  排污許可證如何管理?

  《實施方案》明確指出,各地區現有排污許可證及其管理要求要按國家統一要求及時進行規范。

  《暫行規定》在附則中強調,在《暫行規定》實施前依據地方性法規核發的排污許可證仍然有效。原核發機關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數據,獲取排污許可證編碼。

  對于列入國家排污許可名錄的行業,持證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實施方案》和《暫行規定》要求的時間,向具有核發權限的機關申請核發排污許可證。

    11企業按證排污的要求和應盡的義務包括哪些?

  《實施方案》明確指出,排污許可證是企事業單位在生產運營期接受環境監管和環境保護部門實施監管的主要法律文書。企事業單位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按證排污,自證守法。企事業單位按證排污,按照所在地改善環境質量和保障環境安全的要求承擔相應的污染治理責任。環保部門向企事業單位核發排污許可證,作為生產運營期排污行為的唯一行政許可,并明確其排污行為依法應當遵守的環境管理要求和承擔的法律責任義務。

  《暫行規定》明確,排污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排污許可證的規定,遵守下列要求:

  (1)排污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執行的排放標準等符合排污許可證的規定,不得私設暗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監管。

  (2)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措施、遵守法律規定的最新環境保護要求等。

  (3)按排污許可證規定的監測點位、監測因子、監測頻次和相關監測

  技術規范開展自行監測并公開。

  (4)按規范進行臺賬記錄,主要內容包括生產信息、燃料、原輔材料使用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記錄、監測數據等。

  (5)按排污許可證規定,定期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信息,編制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及時報送有核發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并公開,執行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生產信息、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污染物按證排放情況等。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12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將會受到哪些處罰?

  我國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明確規定無證排污的處罰包括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對不按證排污如①超標排放或者超總量排放的,將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該法同時還規定,對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中的超標或超總量排放以及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可依法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13排污許可制實施后,環保部門如何實施環境監管?

  排污許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基礎制度,待制度完善后,對企業環境管理的基本要求均將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因此今后對固定污染源的環境監管執法將以排污許可證為主要依據。

  對固定污染源的監管就是對企業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的監管,具體包括對是否持證排污的檢查、對臺賬記錄的核查、對自行監測結果的核實、對信息公開情況的檢查以及必要的執法監測等,通過對企業自身提供的監測數據和臺賬記錄的核對來判定企業是否依證排污;同時也可采取隨機抽查的方式對企業進行實測,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要求,企業應作出說明,未能說明并無法提供自行監測原始記錄的,政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并將抽查結果在排污許可管理平臺中進行記錄,對有違規記錄的,將提高檢查頻次。

   14排污單位的實際排放量如何核定?

  排放污染物種類、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是排污許可事項需要載明的重點之一。依法按證排污,實行自行監測和定期報告,確保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和排放量等達到許可要求,是企事業單位嚴格落實環境保護責任核心內容。排污單位依法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提交排污許可申請,申報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濃度等,測算并申報污染物排放量。

  檢查許可事項落實情況和管理要求的落實情況,主要通過執法監測、核查臺賬等手段,核實排放數據和報告的真實性,判定是否達標排放,核定排放量,是依證監管的重要內容。對于實施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達標判定是指各項污染物是否達到許可限值的各項規定,主要包括許可排放量和許可排放濃度判定。

  排污單位實際排放量的核定應按照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中有關“達標排放判定方法”和“實際排放量核算方法”等的要求進行核定。火電企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煙塵實際排放量的核算方法包括實測法、物料衡算法和產排污系數法等。造紙企業污染物實際排放量為正常和非正常排放量之和,主要污染物實際排放量核算方法包括實測法、物料衡算法、產排污系數法。應當采用自動監測的污染因子,根據符合監測規范的有效自動監測數據采用實測法核算實際排放量,同時根據執法監測、企業自行開展的手工監測數據進行校核。對于應當采用自動監測而未采用的污染因子,采用物料衡算法或產排污系數法按照直排核算實際排放量。未要求采用自動監測的排污口或污染因子,按照優先順序依次選取自動監測數據、手工和執法監測數據、產排污系數法進行核算,在采用手工和執法監測數據進行核算時,還應以產排污系數進行校核。

   15企業如何通過自行監測說明自身污染物的排放情況?

  《實施方案》明確指出,企事業單位應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安裝或使用監測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環境監測、計量認證規定和技術規范,保障數據合法有效,保證設備正常運行,妥善保存原始記錄,建立準確完整的環境管理臺賬,安裝在線監測設備的應與環境保護部門聯網。企事業單位應如實向環境保護部門報告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污染物排放數據并對數據真實性負責。排放情況與排污許可證要求不符的,應及時向環境保護部門報告。

  企事業單位推行自行監測管理是證明排污許可證許可的產排污節點、排放口、污染治理設施及許可限值落實情況的重要手段。企業在申請排污許可證時,應當按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HJ819-2017)及相應的行業自行監測技術規范等,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在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中明確。

  自行監測方案主要內容包括:單位基本情況、監測點位示意圖、監測指標、執行標準及其限值、監測頻次、采樣和樣品保存方法、監測分析方法和儀器、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等。

  企業可根據自身條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員、場所和設備自行監測;也可委托其他有資質的檢(監)測機構代其開展自行監測。企業的自行監測年度報告內容可以在排污許可證年度執行報告中體現。企業對其自行監測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并應積極配合和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督管理。

   16如何理解“做好臺賬記錄和執行報告是企事業單位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的重內容”?

  企事業單位應規范建立準確完整的環境管理臺賬,如實向環境保護保護部門報告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排放情況與排污許可證要求不符的,應及時向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執法監測、核查臺賬、審核執行報告是依證監管的重要手段。

  排污單位應建立環境管理臺賬制度,設置專職人員進行臺賬的記錄、整理、維護和管理,嚴格執行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按規范進行臺賬記錄,并對臺賬記錄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臺賬應當按照電子化儲存和紙質儲存兩種形式同步管理。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臺賬記錄的主要內容包括生產信息、燃料、原輔材料使用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記錄、監測數據等。

  排污單位應定期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信息,編制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及時報送有核發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并公開,執行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生產信息、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污染物按證排放情況等。企業應保證執行報告的規范性和真實性。技術負責人發生變化是,應當在年度執行報告中及時報告。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依據排污許可證對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行為進行監管執法,檢查許可事項落實情況,審核排污單位臺賬記錄和許可證執行報告,檢查污染設施運行、自行監測、信息公開等排污許可證管理要求的執行情況。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排污單位的臺賬記錄和執行報告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作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依據。

    17電廠超低排放應當怎么申領許可證?

  國家鼓勵企業自愿實施嚴于許可排放濃度和排放量的行為,以電廠超低排放為例,按照當地環境管理要求,企業依據《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核定許可排放濃度和排放量,企業如自行承諾實行超低排放,許可證當中除了核定的許可排放量和排放濃度外,還要載明超低排放的濃度限值要求,以及具備達到超低排放標準限值相應的污染治理設施或管理要求等,排污許可證監管執法時,除了對照許可排放量和排放濃度落實情況外,還要對超低排放情況進行檢查。確能達到超低排放的,可按照規定享受國家和地方環保電價等激勵政策。超過許可排放要求的,將予以處罰。

   18排污許可證與排污權交易是什么關系?

  企事業單位在履行法定義務的基礎上,通過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清潔生產、污染治理、技術升級改造等產生的污染物排放削減量,可按規定在市場交易出售。排污許可證是排污權的確認憑證和排污權交易的管理載體。企業進行排污權交易的相關信息應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

   19國家排污許可管理信息平臺的基本構成及企業端的網址是什么?

  根據國家排污許可制改革工作精神,排污許可證申領、核發、監管執法等工作流程及信息統一納入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統一收集、存儲、管理排污許可證信息,實現各級聯網、數據集成、信息共享。排污許可信息公開子系統、排污許可申請子系統部署在互聯網上;排污許可核發子系統部署在環保專網。

  為加快熟悉和使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企業可充分利用國家排污許可證申請模擬系統進行模擬練習,熟悉相關內容與操作。

  相關網址如下:

  ◆國家排污許可信息公開系統

  http://permit.mep.gov.cn/permitExt/outside/default.jsp

  ◆國家排污許可申請子系統(企業端)

  http://permit.mep.gov.cn/permitExt/outside/LicenseRedirect

  ◆排污許可模擬練習地址(企業端)

  http://121.40.139.218:8080/permitExt/outside/default.jsp

   20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廣東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計劃》主要內容是什么?

  省政府辦公廳4月印發了《廣東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計劃》,主要內容有四塊。

  一是總體要求。要求到2020年,完成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堅持改革主導和制度整合。堅持質量約束和減排導向。堅持屬地管理和統一規范。堅持強化責任和信息公開。

  二是進度安排。其中2017年6月30日前,各地要完成火電、造紙行業企業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依證開展環境監管執法。省環境保護廳要對工作任務較重、工作基礎較薄弱的市進行重點督促指導,并于2017年第三季度組織對火電、造紙企業無證排污行為開展監管執法專項行動。

  三是工作任務。包括加強宣傳培訓和調查摸底,有序推進排污許可證核發,各地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核、發放、變更、延續、注銷、撤銷、遺失補辦等工作流程和監管執法信息,均納入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進行管理。落實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逐步實現由行政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向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轉變。嚴厲查處違法排污行為,2017年下半年起,各地排污許可證管理情況將納入省級環境保護督察事項。強化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

  四是組織保障。要求確保按時完成工作任務。暢通法規政策咨詢渠道,探索法律顧問咨詢機制,加強對排污許可制改革的政策解讀和實施過程中的法律支持,為排污許可制改革的順利推進提供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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