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現中央環保督察全覆蓋,適時組織開展督察“回頭看”。
2、繼續加強環境立法,推進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修訂工作。
3、推進突發環境事件環境影響和損失評估,支持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4、加快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積極指導京津冀和長江經濟帶14個省市完成此前劃定任務。
5、持續推進大氣污染治理,完善大氣環境管理制度,部署推進O3污染防治。
6、加大燃煤電廠超低排放改造、散煤和小散亂污企業群治理、中小鍋爐淘汰、揮發性有機物減排等工作力度。
7、深化機動車環境管理。
8、加強重污染天預測預報和預警會商,繼續強化重污染天氣應對。
9、深入推進水污染治理,以貫徹落實《水十條》為主線,督促落實地方政府責任。
10、配合住建部門加大黑臭水體整治力度;推進飲用水水源規范化建設。
11、指導各地開展2.8萬多個建制村的環境綜合整治。
12、各地工業集聚區要在2017年底前按規定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并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
13、全面實施《土十條》,全面啟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開展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加快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
14、繼續推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應用試點和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建設。
15、穩步推進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
16、加快排污許可制實施步伐,盡快形成以排污許可為核心、精簡高效的固定源環境管理制度體系。
17、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改革,加強改革試點的協調指導、跟蹤評估和督促檢查。
18、制定相關鑒定評估技術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