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處理好發展和減排、轉型和穩定、整體和局部、短期和中長期的關系,實現綠色金融與轉型金融兩大領域相互補充、良性互動,助力綠色低碳發展
我國力爭2030年前實現碳達峰,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經過深思熟慮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綠色低碳發展是經濟社會發展全面轉型的復雜工程和長期任務,因此必須立足我國以煤為主的基本國情。
在此過程中,金融既要支持經濟高質量發展,又不能簡單過快地退出傳統能源領域,需要通過對更高標準、更高效率產能技術的支持,引導對傳統落后產能的“減量替代”,逐步實現能源結構轉型。其中的關鍵和難點,是處理好發展和減排、轉型和穩定、整體和局部、短期和中長期的關系。在金融實踐中,則主要體現為綠色金融與轉型金融兩大領域相互補充、良性互動。
綠色金融重點支持清潔能源等零碳或低碳的經濟活動,轉型金融則聚焦于為支持適應重大環境改善和應對氣候變化目標、推動高排放高污染領域綠色低碳轉型的項目和活動提供的金融服務。相比綠色金融,轉型金融可應用于碳密集和高環境影響的行業、企業、項目和相關經濟活動,包括碳排放權交易、碳匯市場建設等,服務對象具有更大的靈活性、更好的適應性,可以更有力地支持我國大規模能源結構、產業結構轉型的投融資需求。
支持能源結構有序調整,是當前轉型金融的重點任務。要樹立系統思維,堅持先立后破,立足國情和技術實際,在設計相關金融政策、產品或服務時,統籌兼顧降低煤電占比與鼓勵水電、風電、光電等清潔能源發展。在金融領域重點做好以下兩方面工作:
復制推廣綠色金融的可行經驗和成熟做法,建立健全轉型金融標準、碳核算體系、環境信息披露等基礎性制度安排,盡快編制轉型金融相關標準。打造碳賬戶和碳賬本,構建完善的碳核算體系。逐步開展金融機構碳核算,提高環境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覆蓋面。高度重視低碳轉型中的經濟金融風險及應對,完善綠色金融與轉型金融的評價管理制度,常規開展氣候風險壓力測試,充分體現政策連續性。
明確金融支持低碳轉型的策略與工具。充分發揮結構性貨幣政策工具功能,增強激勵引導、杠桿撬動作用。突出政策性、開發性金融在發展綠色金融中的先導作用,同時鼓勵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結合我國產業轉型實際進行金融創新。完善促進低碳轉型的金融市場工具,支持可持續發展掛鉤債券發展,綜合利用信貸、債券、股權投資、信托等多樣化工具為轉型活動提供金融支持。
(作者為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局長,本報記者采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