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氣候變化議題為各國高度關注。在國際社會致力于加強氣候變化領域合作的同時,一些發達國家以限制二氧化碳排放為由設置綠色貿易壁壘。面對新機遇和新挑戰,我國始終高度重視林業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把林業置于應對氣候變化、消減貧困和增加民生福祉的戰略地位。
減少大氣中溫室氣體排放主要有兩種途徑,一是直接減排,即工業減排;二是間接減排,即增加碳匯。相比工業減排,通過增加碳匯,尤其是發展林業碳匯來減少大氣中二氧化碳濃度的做法,成本低、技術簡單、見效快,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有著獨特優勢。
2009年《京都議定書》明確了林業碳匯,意味著森林除了以往的林產品、木材產品這些可見的實物外,其不可見的“碳匯”功能也可以“換錢”。“不要你的產品,不要你的木材,只要你的樹木能正常呼吸,就有人為此買單。”
林業碳匯交易是指將林木吸收、儲存的二氧化碳總量經過嚴格審核認定,在碳交所將其掛牌出售,碳排放單位通過購買林業碳匯的二氧化碳固碳量,來抵消其工業碳排放的市場交易行為。林業碳匯交易既為應對全球氣候變化挑戰提供了通道,也為避免“貧困陷阱”開辟了有效途徑。發展林業碳匯項目,既改善了生態環境,又為林業碳匯業主帶來了豐厚的經濟效益,我國在此方面也做了很多有益的政策探索和實踐。
用新鮮空氣換取真金白銀
2007年6月,我國在發展中國家中率先頒布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決定通過植樹造林、森林管理等方式最大限度地發揮森林的碳匯功能。2015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指出建立增加碳匯的有效機制。2016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完善集體林權制度的意見》,指出“著力破解生態保護與林農利益間的矛盾”“促進碳匯進入碳交易市場。”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積極參與全球環境治理,落實減排承諾”,“提供更多優質生態產品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
目前我國的林業碳匯建設已取得巨大成效,林業碳匯的生態效益顯著。全國的森林覆蓋率由新中國成立之初的約8%提高到22.96%,森林蓄積量達到151.37億立方米。近17年來,中國對全球新增綠化面積的貢獻比例約為1/4,居于各國首位。全國森林植被總碳儲量達到89.8億噸。
林業碳匯的經濟效益凸顯。林農等林業碳匯供給者變身“賣碳翁”,通過出售林業的“減碳”“貯碳”生態服務功能,用新鮮空氣換取真金白銀。比如,2014年10月,浙江臨安發布全國首個農戶森林經營碳匯交易體系。借助該體系,林農可以將造林營林獲得的“林業碳匯證”到市場上進行碳匯交易,有力詮釋了“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
如何保障各方林業碳匯權益
我國林業碳匯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中的綜合效益日益凸顯,但仍應看到,我國在經濟高速運轉的同時,亦成為溫室氣體排放大國。對此應從戰略上做出前瞻性制度安排,破解制約林業碳匯發展的關鍵性問題,推動經濟社會與生態環境的協調發展。
首先,立法對林業碳匯產權的界定不明晰。林業碳匯與其依附的林地、林木具有物理上的不可分割性,使得林業碳匯的權屬與所依附的林地、林木的權屬無法完全割裂開來單獨進行界定。也就是說,林地產權、林木產權和林業碳匯等生態產權等組成的林業產權是不可分割的,但同時又由不同的部門法予以規范。據此,屬于集體所有的林木所產生的碳匯產權應該歸集體所有,林農無法取得林業碳匯權。
其次,林業碳匯權益難以得到保障。從立法到地方政策沒有明確林業碳匯供給利益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導致利益分配缺乏依據,不能有效保障林業碳匯的生態供給。政府、企業、公民應該在林業碳匯供給中扮演什么角色,以及各自應承擔的義務范圍等,都未在法律條文中體現出來。例如物權法僅僅規定了森林、林業土地、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等,沒有明確界定林業碳匯等生態權利及其法律屬性;森林法沒有從制度層面對林業碳匯予以支持和保障。
再次,林業碳匯交易的相關立法尚待完善。由于我國碳交易市場體系沒有將林業碳匯納入強制減排范疇,屬于自愿減排,加之碳交易的立法層級不高,導致林業碳匯交易價格偏低,挫傷了市場供給林業碳匯的積極性。此外,由于林業碳匯交易是一個新興市場,全國林業碳匯交易的金融市場也亟待法律的回應與支持。
理順林業碳匯供給機制
第一,在立法中明確林業碳匯產權。針對目前林業產權主體模糊、林業生態產權內容缺失的現狀,需要在立法上進行制度創新。例如,應將林地和土地的各自不同特性進行區分,改變目前視林木等林業自然資源為土地附屬物的傳統分類方法;從物權角度明確界定林業碳匯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即原本屬于森林自然屬性、被人類無償享用的林業碳匯,通過法律對其設定權利與義務關系,使其具備財產權社會屬性。
第二,立法保障林業碳匯權益的實現。應從立法上確定林業碳匯的權利歸屬,改變目前碳匯項目中林農和集體很少或沒有充分享受到碳匯經濟效益的現狀,增加林農和集體在林業碳匯項目的計劃、設計和談判交易階段中的知情權與表達權。同時,建立林業碳匯增益者利益激勵機制,引導并激勵林業碳匯相關權益主體積極投入到林業碳匯的生產中,達到增加林業碳匯目的,更好落實林業生態補償制度。
第三,完善林業碳匯交易立法。提高碳交易立法層級,擴大碳交易市場涵蓋面,將林業碳匯納入全國碳交易市場的強制抵消對象,提高抵消比例,激發林業碳匯的市場活力。完善林業碳匯金融市場法律法規。制定一系列林業碳匯金融標準、規則,提供相應的林業碳匯金融投資、稅收、信貸規模導向等政策,營造有利于林業碳匯交易市場發展的政策環境。同時配套林業資源生態化評估機制,使林業碳匯交易立法更具操作性。在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和人工智能技術發展日新月異的背景下,從科學技術層面發揮指引和規范作用,合理規劃數據采集及融合流程體系、強化林業碳匯產品數據安全保護的能力提升。
在全球經濟社會發展方式正經歷重大變革的背景下,從法律層面理順林業碳匯供給機制,可以為林業的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共贏擴展新的空間和思路,增強氣候變化適應性,實現可持續發展。